规避孟加拉信用证
日期:2010-05-04
     孟加拉中央银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的对外支付一般都必须采用银行信用证的方式。这样在与孟加拉客户建议贸易往来时,往往都会涉及到信用证操作。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孟加拉的国别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都非常大。即便是采取信用证操作,转化成银行信用,出口商仍要面临收汇风险,这是因为孟加拉有些银行的信用非常差,不遵守国际惯例操作,与客户相互勾结。

    一般发生遭遇的问题有:

    1.开证行放单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延支付货款。

    2.允许客户提出索赔,要求出口商降价折扣,不履行开证行应尽义务。

    3.通过客户找某种借口到孟加拉当地法院的起诉,借机拖延支付货款。

    上述事件的发生,不同程度上都是客户提前与银行串通一气。

    一旦发生上述事情,对于出口商要么面临着降价妥协要么退运回国,无论哪种情况,都将承受很大的损失。

    孟加拉一共有48家银行,5家国有银行,7家国外银行,其余的是私人银行。外资银行一般为国际知名银行,如渣打银行,花期银行等。资信普遍良好。

    但即便是孟加拉国有银行,让不能轻信其资信一定不错。在中国驻孟加拉使馆经商处的孟加拉银行信用证违规操作的不良记录中,孟加拉国有银行一样位列其中。

    根据以上情况,出口商在与孟加拉客户进行信用证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了解孟加拉开证行的信誉。可以通过使馆或银行渠道了解孟加拉客户欲开立信用证的开证行。

   2.如果客户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出货物有质量问题,那么银行可能已经擅自放单。这时应该坚持与开证银行据理力争,要求开证行履行职责。因为UCP600 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据此,货物发生质量问题,应该属于合同项下处理的贸易关系,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没有关系。如果做到交单相符,开证行应该履行义务,支付货款。不应该以货物质量为借口拖延或拒付。

   3.严格做好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不给开证银行任何拒付的借口。如果发现不符点,要在交货前及时完成更改。对于不能做到的条款,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

   4.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避免完全被动的情况。

   5.对于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可以要求其他大银行进行保兑,虽然客户不情愿,但是对于防范未来的风险大有好出,可以将其作为贸易条件进行要求。

   6.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投保,规避风险。

(来源:出口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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